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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2-03-26

为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做好工作,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参评对象
任职期满一年的班委会成员和团支部委员(含社团负责人副职)以上的各级学生干部。
二、参评条件
(一)思想品德方面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关心国家大事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,并起模范带头作用;
2.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明建设,有较高的文明素质,遵纪守法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;
3.艰苦朴素,勤俭节约,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,积极参加公益劳动。
(二)学习方面
1.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优良;
2.积极上好早操和晚自习,身体健康;
3.综合测评成绩居班内前15名。
(三)工作方面
1.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,热心为集体、为同学服务,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,不计较个人得失;
2.服从组织分工,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,有较强的组织能力,工作积极主动,认真负责,踏实肯干,有团结协作精神,在老师和同学之间起桥梁作用,工作成绩显著;
3.办事公道,坚持原则,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;
4.作风民主,反映情况实事求是,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评:
1.本学年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;
2.因谈恋爱或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;
3.本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;
4.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(补考及格前);
5.劳动课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;
6.任职期不够一年者(学生干部职务变动的,任职期连续计算);
7.有其他影响参评行为者。
三、评选的名额分配
1.校级优秀学生干部,按学生干部总数(包括院(系)学生分会干部)的20%评选,具体指标由学校学生处下达;
2.为鼓励校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干部积极开展工作,在该部分成员中,按20%左右的比例直接推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,该部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用各院(系)指标,但必须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要求,并须征得所在院(系)的同意。
3.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。
四、评选的方法及程序
1.各院(系)按指标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,先由全班民主评议,班委会、团支部与辅导员(班主任)共同讨论复议,院(系)分管领导与其他党政领导审议并由分管领导、辅导员(班主任)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,报学校审批;
2.校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,经其成员民主评议,学校学生处研究、讨论、审核后,报学校审批。
五、评比时间
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,与三好学生的评比表彰同时进行。
六、奖励办法
1.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授予“潍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,通报全校,并填写《潍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》,装入本人档案;
2.优秀学生干部以精神鼓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,与三好学生可兼得。
七、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○○八年六月三十日修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