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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2-03-26

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在校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选范围和条件
1.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选,须在综合测评和评选三好学生的基础上进行。
2.优秀毕业生每学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①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;
②曾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;
③曾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。
3.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:
①历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居前10名;
②就业态度端正,服从组织安排;
③在校期间无重修课程;
④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。
二、评选比例
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本院(系)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%。
三、评选要求
1.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,以院(系)为单位进行,由院(系)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;
2.评选的程序:辅导员(班主任)会同班委会、团支部在综合测评、三好学生评选、奖学金评选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评选的基础上,确定初步名单,经院(系)研究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,学校学生处向学校汇报审批后公布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各院(系)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,实事求是,宁缺勿滥,严禁弄虚作假;
2.严格掌握评选比例;
3.优秀毕业生评选应考察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全过程,勿以某一学年为基准。
4.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。
五、奖励办法
1.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“潍坊学院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,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;
2.填写《潍坊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,装入本人档案;
3.毕业生就业时,学院根据优生优分的原则,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。
六、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○○八年六月三十日修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