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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学院学生奖学金试行办法
发布时间: 2012-03-26

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、刻苦学习,促进他们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凡按国家计划招收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,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比。
第二条 奖学金的来源为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划拨的专项经费。
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,分为一、二、三等奖。一等奖1000元,二等奖500元,三等奖300元。另设单项奖,200元/项。
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本学年奖学金数及各院(系)总人数下达奖学金指标,各院(系)要按指标范围严格进行评选。
第五条 各院(系)自办的成教班脱产生的奖学金,由各院(系)参照学院奖学金各等次评定后自行解决。
第六条 被评为一等奖学金者,占学生总数的5%左右;被评为二等奖学者,占学生总数的10%左右;被评为三等奖学金者,占学生总数的15%左右。三项合计,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%。
第七条 在实行奖学金等级奖的同时,设立单项奖。单项奖分以下五项:
1.精神文明奖: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。
2.文化艺术特长奖:在国家、省、市、学校举行的文艺活动中,获得独唱、独舞等单项奖前三名。
3.体育活动奖:在国家、省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者,在市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两名者;在校级运动会上获第一名者。
4.学习进步奖:每学年第二学期学习总成绩比第一学期学习总成绩进步10个名次以上的,可获进步奖,但每班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。
5. 科技创新奖:有发明创造,获国家、省、市科技发明奖及国家专利者,分别奖励:国家级1000元,省级500元,市级300元。在国家级、省级刊物(以上刊物必须是核心期刊)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者分别奖励500元、300元。
第八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: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团结同学、尊敬师长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能较好地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,有一定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;
(三)热爱劳动,讲究卫生,关心集体。劳动课成绩在良好以上;
(四)积极上早操、体育课,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文体活动,没有违纪现象。
第九条 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的评定,按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,具体如下:
(一)一等奖学金获得者,在班级内,智育分平均成绩前5名(含5名)以上,德育、体育分平均成绩在本班人数1/3(含1/3)以上;
(二)二等奖学金获得者,在班级内,智育分平均成绩前8名(含8名)以上,德育、体育分平均成绩在本班人数1/2(含1/2)以上;
(三)三等奖学金获得者,在班级内,智育分平均成绩前15名(含15名)以上,德育、体育分平均成绩在本班人数1/2(含1/2)以上;
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一学年之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:
(一)本学年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;
(二)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(补考及格前);
(三)受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;
(四)劳动课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;
(五)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;
(六)学校认为有其他不良行为影响奖学金评定者;
(七)有吸烟、酗酒等不良习惯者;
(八)被执法机关处罚者;
(九)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者。
第十一条 对伪造事实、骗取荣誉者,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资格,并追回已发奖学金。
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者,除发给奖学金之外,同时填写“奖学金登记卡片”,装入个人档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二○○八年六月三十日修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