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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分细则
发布时间: 2012-03-26

为加强管理,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,树立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保障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鲁教高字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。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;表现突出者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;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 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,自犯错误之日起至毕业前这段时间,视情况而定。
第四条 学生所受各种处分一律与该院(系)的学生工作评估挂钩。学生违法违纪,应该处分的,但该院系隐匿不报,加重扣分。
第五条 对攻击四项基本原则、制造和传播反动言论者,策划、组织或煽动闹事者,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侮辱或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攻击四项基本原则,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张贴大、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,经教育,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违反有关法规,不听劝阻,带头集会、游行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组织或带头罢课、罢餐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五)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,或组织、参加非法组织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通宵上网者,给予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七)参与非法传销者,给予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,一经发现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九)组织、参与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)在学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一)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二)张贴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诽谤、污蔑的大、小字报,乱投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诽谤、污蔑的信件,在网上散布对本校教职工、同学进行诽谤、污蔑的言论等,一经发现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十三)经商、创办公司,不及时到学校有关部门备案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四)凡扰乱教学和公共秩序,带头闹事,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抢劫公私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小偷小摸,偷窃价值不满100元,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(二)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作案二次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六)诈骗公私财物1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100元以上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七)采用恐吓、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,不论价值多少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抢夺、抢劫他人财物者,不论价值多少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九)偷窃试题、机密文件、重要资料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、遗弃公共财物者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故意损坏、遗弃公私财物价值1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如造成后果者,则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二)故意损坏、遗弃公私财物价值10元(不含10元)以上、5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如造成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三)故意损坏、遗弃公私财物价值50元(不含50元)以上、200元以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如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四)故意损坏、遗弃公私财物价值200元(不含200元)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在校内外肇事、策划打架、参与打架、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、作伪证、提供凶器者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言语、动作挑逗,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):
(1)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2)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3)肇事者致他人伤亡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二)策划者:
(1)出谋划策,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2)结交、勾引校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或报复他人,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打架者(本条适应于非肇事者):
(1)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(2)致他人伤亡者(正当防卫除外)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四)参与者:
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斗殴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伪证者:
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因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为他人提供凶器者:
(1)未造成后果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七)对持械打人,侮辱、殴打教职工、老人、儿童、残疾人,或因工作原因报复、侮辱、殴打学生干部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(八)凡打人致伤者,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。拖延赔偿者,加重一级处分,并强制执行赔偿决定。
第九条 对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参与赌博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重者予以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二)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赌具、赌资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若提供者同时参与赌博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条 对传阅、传播、偷看、制作淫秽录相或淫书、淫画及其他淫秽物品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一条 在网吧、录相厅、电影院、歌厅、舞厅等场所,因观看黄色网页、黄色录相、跳艳舞、吸毒、贩毒等,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收容、审查、罚款者,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被拘留、劳教、判刑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,并造成一定影响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在餐厅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、哄闹、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私用电炉、电热器等,或破坏学院的电源线、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(除处分外,还另按电力部门的规定罚款)。
(三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性质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纵火、乱拉电源线引起火灾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章骑行、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者,给予罚款或通报批评;严重违章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违章骑车撞伤人者,同时赔偿受伤者的医疗和营养费。
第十五条 因受到批评,或因考试成绩、实习等原因,对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男女同学间的友谊,但不提倡谈恋爱,对于举止不当、有伤风化、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,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:
(一)凡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、接吻、勾肩搭背以及有其他不检点行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举止猥亵、情节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发生性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结婚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已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若有违反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行为,除按有关法规条款处理外,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有流氓行为、非法同居、道德败坏、生活作风越轨者,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有流氓行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非法同居、道德败坏、生活作风越轨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对不婚而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参与社会流氓集团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五)凡卖淫嫖娼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 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(按实际授课时间计):
(一)达6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(二)达1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三)达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四)达3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五)达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六)达50学时者,劝其退学,属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在考试、考查中作弊,违者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凡在考试、考查时作弊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协同作弊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替他人考试者(含受外单位或个人雇佣的)或指使他人替考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触犯法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四)偷看试题底稿或偷看试卷、偷试卷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凡在考试、考查中出现第二次作弊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凡作弊者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作弊课程必须参加重考。
(七)对私改学籍档案成绩的,不论改几门课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符合解除标准的,应按期解除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,按时熄灯就寝,不喧哗打闹,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;男女生不得在宿舍内互访;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,不留宿异性,不经辅导员(班主任)和公寓管理人员双方同意,不留宿校外人员。下列情况要给予纪律处分:
(一)利用自习课或晚上、中午休息时间(星期六晚上和星期天除外)打扑克,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、休息的各种活动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在公寓内踢足球,打排球、篮球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三)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造成他人财物丢失的,除接受处分外,还要按价进行赔偿。
(五)不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,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六)晚上熄灯后,仍在异性宿舍逗留者,不论何种理由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七)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,不论何种原因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,不制止、不反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九)乱泼脏水、随地大小便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十)从窗口往楼外乱扔杂物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砸伤人者,赔偿受害者的医药和营养费。
(十一)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,谩骂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有其他无礼行为者,按第十二条第四款处理。
(十二)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其间有其他违法、违纪行为的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(十三)在公寓内的其他违纪行为,按公寓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,维护就餐秩序,做到文明就餐。有下列情况者,要给予纪律处分:
(一)不在指定地点排队买饭,乱插队、起哄、拥挤、敲打餐具,不服从文明监督员的监督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辱骂伙房工人,挑起事端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浪费粮食、水电、随地乱泼脏水、乱倒剩饭菜不听劝阻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馆的管理规定,形成良好的学风。有下列情况者要给予纪律处分:
(一)扰乱课堂秩序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(二)穿裤头(西装短裤除外)、背心、拖鞋、超短裙及透明的衣服进入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馆、办公室,不听劝阻者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屡犯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不得在上课的教室附近大声说话和喧哗,不听劝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四)不准在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馆内抽烟、吃东西、打闹、大声喧哗、吹口哨等,不听劝阻者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屡犯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五)不得在门窗、墙壁和桌椅上涂写、刻划,违者给予警告处分。内容反动或淫秽者按第十条加重处理。
(六)上课时应关闭所带通讯、视听、游戏等工具,否则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剪裁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、报刊、杂志者,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,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按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。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、工作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。
(三)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。
(四)第三次因违纪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,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,对抵制处分者,由学校强制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。
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,取消其该年度的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党员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学雷锋标兵”等荣誉称号和该学期获奖学金资格,是学生干部的,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。
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,一般由学生所在院(系)、学生处和保卫处联合进行调查、核实,然后按程序进行汇报、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:
(一)处分学生,一般先由院(系)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校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审核,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。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院(系)办理处分手续,处分决定一式三份,于一周内报学生处备案。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,由学生处办理处分手续,全校公布。开除学籍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(二)学生违反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,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生处审核,报学校批准。
(三)院(系)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时,报学校仲裁。
(四)由学生处发现的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,可直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批准后执行,然后通知各院(系)。
(五)凡由两个以上(含两个)院(系)或单位参与的事件,由有关院(系)或单位协商处理,若意见不一致,可由主管部门牵头,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,查清事实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批准。
第三十条 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,如发现有关院(系)袒护学生,隐匿不报,主管部门有权敦促有关院(系)及时提出处理意见,有关院(系)如不采纳意见,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,报学校批准后执行,并对有关领导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,事实要清楚,证据要确凿,手续要完备,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。处分后,处分决定、本人检查、证明材料等由学校学生处汇总归档。学生毕业时,将处分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撤销。
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的处分条例,学校另行规定。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,特殊注明除外。
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○○八年六月三十日修订)